關於近年來串改他人照片(頭像)的歪風
這是在「網路犯罪相關法令(國中2版)」裏頭所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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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路透過不同的公開平台,如部落格、公開論壇等,公然
侮辱他人或毀損他人名譽,都可說是妨害名譽的行為。例如惡
意亂改他人的照片搞KUSO等。
"網路毀謗"
妨害名譽罪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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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知道被惡搞的人基本上"可能"不知道,甚至於連告都不想去告(會被說浪費社會資源或沒氣度什麼的)
但看看現在的社群網站(不單是雅虎,FB等等也是),是不知道這種是屬於"犯罪行為"嗎?
現在網路幾乎同等於現實世界一樣,已經不是單純的虛擬世界,希望雅虎可以提出個"制度"來整頓這種歪風
127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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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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