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貴網站之新聞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80%A7%E4%BE%B5%E5%A5%B3%E7%B7%A8%E5%8A%87-%E5%BC%B5%E4%BD%9C%E9%A9%A5%E4%BA%8C%E5%AF%A9%E5%88%A4
內容有:林姓 女編劇;提告的林女,因曾參與張作驥友人影片演出而結識張
內容記載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者個人資訊,如:姓氏、工作等;本會評估經新聞交叉比對後,將導致被害者身份曝光,除影響被害者往後生活,貴網站亦涉及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故建議貴網站,更改報導中關於被害人之稱呼,可以代號稱之(例如A女或甲女等),並將工作職務去除;或直接將整則新聞下架。
提醒您,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在104年12月修法,106年1月公布實施,關於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被害人之姓名或其它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還請貴報社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3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現代婦女基金會,長期協助婦女發聲、倡議 若有需要進一步瞭解本會,可上網http://www.38.org.tw
或來電本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分機104劉小姐
813th
排名
匿名
分享了此建議
-
匿名 分享了此評論